法學或者在所謂的法教 義學中不直接呈現(xiàn)個案情況的法學能夠在 知識上做出貢獻, 這一點尤其受到那些認為只有 自 然科學型的科學才 能提供知識貢獻的人士的質疑, 另外,如今的大部分法律人恐怕都認為 法學的任務只在于協(xié)助法律實踐, 他們也質疑上述觀點。 即使在今天 的大學,人們對不能直接為實踐所利用的 “ 純理論” 工作,如果不是 斷然否定,至少也是退避三舍。 在那種廣為流傳的觀點看來,只有法 邏輯學、 法社會學及法史學才能有助千擴展我們的知識, 而法教義學 則無能為力。 法教義學的任務被認為不過是影響法律實踐。 這種觀點 肇端于赫克。 他說道: “ 實用性的法學, 人們通常稱之為 ` 教 義學' 法 學,以影響生活為研究的終極目標,不服務千其他孤立的、 純理論性的 目標” 125。 類似的說法在許多自然科學及醫(yī)學中也能見到;不過,人們卻 兒乎從不質疑這些同樣以實用為目的的學科能夠獲得知識。 人們單單 質疑法學的知識貢獻, 乃是因為人們篤信, 只有在價值無涉的思考范 圍內, 運用可批化的方法取得的認識才算是知識。 正 因為認為法學并 非 “ 價值中立的概念作業(yè)” , 不是一種不折不扣的 “ 教義學” (即遵循形 式-邏輯的程序 ), 而主要是價值導向的思維方式, 這就妨礙了人們承認 法學的知識貢獻。 所以人們認為, 如果不能對研究對象一實在法一 — 做合理的、 必然性的陳述, 那么法學就只是純粹的 “ 觀點匯集” 126 , 雖然有一定理解上的功能, 但絕不會有任何認識功能。 因為 “ 觀點” 與 “ 知識” 相反, 既不能被證實, 也不能被證偽, 因此具有隨意性。
至少從馬克斯 · 韋伯以來, 似乎大部分人都將下述說法奉為顛 撲不破的教條:對于價值以及包 含價值的事物不可能形成科學的認 識127。 這一教條的言下之意無非是從根本上放棄在涉及人類行為模式、 目標、 目的、 人類活動(例如技術)有無價值, 以及人類利用現(xiàn)有工 具與力量的 “ 正當” 方法等廣泛領域獲取知識的可能性。 今天沒有人 會再真的以為, 這些問題對人類只具有次要的意義。 伽達默爾的評論 不尤正確性 128 : 于此(指 “ 涉及終極目的的盲目決定論” ),”方法上 的實用主義最終蛻化為粗暴的非理性主義” 。 我們在前面 129 已經提及: 關于能否對價伯, 比如正義價值, 做出可信的陳述這一問題, 當 今的法哲學和道德哲學給出了極端不同的答復。 但另一方面, 這一問題可 以以如下立場為基礎。 這一立場涉及的是一個比較容易答復的問題: 在一個由價值標準構成的現(xiàn)有體系 內、即便只是一個粗略的體系梗概 內,能否就其內容、 效力范圍及重要性做一些在此體系范圍內可主張 其 “ 正當性” 的陳述。 對這一問題,我們必須做出肯定的回答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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