日前最高人民檢察院、公安部聯(lián)合發(fā)布修訂后的《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(guī)定(二)》(下稱“修訂后《立案追訴標準(二)》”),依法懲治經濟犯罪,切實維護金融安全,以更實舉措服務保障經濟社會高質量發(fā)展。其中多條規(guī)定涉及支付業(yè)務、POS套現、信用卡,自5月15日起施行。
第二十五條〔妨害信用卡管理案(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條之一第一款)〕妨害信用卡管理,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,應予立案追訴:
(一)明知是偽造的信用卡而持有、運輸的;
(二)明知是偽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、運輸,數量累計在十張以上的;
(三)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,數量累計在五張以上的;
(四)使用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信用卡的;
(五)出售、購買、為他人提供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的。
第二十六條〔竊取、收買、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案(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條之一第二款)〕竊取、收買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資料,足以偽造可進行交易的信用卡,或者足以使他人以信用卡持卡人名義進行交易,涉及信用卡一張以上的,應予立案追訴。
第四十九條 〔信用卡詐騙案(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)〕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,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,應予立案追訴:
(一)使用偽造的信用卡、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、作廢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,進行詐騙活動,數額在五千元以上的;
(二)惡意透支,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。
本條規(guī)定的“惡意透支”,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,超過規(guī)定限額或者規(guī)定期限透支,經發(fā)卡銀行兩次有效催收后超過三個月仍不歸還的。
惡意透支的數額,是指公安機關刑事立案時尚未歸還的實際透支的本金數額,不包括利息、復利、滯納金、手續(xù)費等發(fā)卡銀行收取的費用。歸還或者支付的數額,應當認定為歸還實際透支的本金。
惡意透支,數額在五萬元以上不滿五十萬元的,在提起公訴前全部歸還或者具有其他情節(jié)輕微情形的,可以不起訴。但是,因信用卡詐騙受過二次以上處罰的除外。
第七十一條〔非法經營案(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)〕違反國家規(guī)定,進行非法經營活動,擾亂市場秩序,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,應予立案追訴:
(二)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,非法經營證券、期貨、保險業(yè)務,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(yè)務,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:
1.非法經營證券、期貨、保險業(yè)務,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,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;
2.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(yè)務,數額在五百萬元以上,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;
3.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(yè)務,數額在二百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五百萬元,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五萬元以上不滿十萬元,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:
(1)因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(yè)務犯罪行為受過刑事追究的;
(2)二年內因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(yè)務違法行為受過行政處罰的;
(3)拒不交代涉案資金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繳工作,致使贓款無法追繳的;
(4)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。
4.使用銷售點終端機具(POS機)等方法,以虛構交易、虛開價格、現金退貨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現金,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,或者造成金融機構資金二十萬元以上逾期未還的,或者造成金融機構經濟損失十萬元以上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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